(2015)永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周淑慧、杜海超、杜美玲与杜大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超,杜美玲,周淑慧,杜大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60号原告:杜海超,男,汉族,1989年12月9日出生。原告:杜美玲,女,汉族,1984年12月14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淑慧,系杜海超与杜美玲之母。原告:周淑慧,女,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被告:杜大学,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淑慧、杜海超、杜美玲与被告杜大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以需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淑慧、杜海超、杜美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淑慧、杜海超、杜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50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鹏鹏代理审判员 张文宽人民陪审员 孙兴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彩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