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晓霞与太原市北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杨月爱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霞,太原市北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杨月爱,陈晓阳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667号原告陈晓霞。被告太原市北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中段35号。法定代表人杜根文,总经理。被告杨月爱。被告陈晓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霞与被告太原市北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杨月爱、陈晓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霞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晓霞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陈晓霞负担。审判员 李凤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史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