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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益阳天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益阳天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法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玉兰路豪佳庭院西三楼。法定代表人陈正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益阳天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康富南路天峰文武学校内。法定代表人舒美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天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裁定将案件指令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天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指令执行以终结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胜钧审 判 员  黄 柯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