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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甲、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甘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又名赵某乙,男,汉族,1975年3月1日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薛某某,男,汉族,1964年11月2日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辩护人李爱国,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63年12月15日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郭海燕,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乙,女,汉族,1965年8月8日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辩护人王���花,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字(2015)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永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薛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爱国、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郭海燕、被告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王金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2日,本区某镇某村村民高某甲经营的货车与驾驶摩托车的赵某丙在张鹰公路相撞肇事,致赵某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9月15日,肇事双方家属约定在本区北街什字某茶府协商死亡赔偿金的事宜。被害人张某丙、刘某甲(本区某镇某村书记、主任)代表车主高某甲与死者家属代表协商,后因死��家属提出赔偿金数额较高,无法达成协议。被告人赵某甲、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遂纠集其他亲属将被害人张某丙、刘某甲等人非法拘禁在茶府。9月17日又将被害人张某丙、刘某甲拉至甘州区某乡某村赵某丙家中非法拘禁。期间公安民警几次给死者家属告知其行为违法并要求放人,被告人赵某甲、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拒不听从。并对被害人张某丙、刘某甲进行辱骂,强迫二人给死者磕头烧纸。直至9月22日17时许,肇事车主高某甲答应赔偿要求后才将被害人张某丙、刘某甲放走。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建议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被告人薛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薛某某没有纠集、策划、执行非法拘禁的行为;2、被告人薛某某是从犯;3、被告人薛某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张某甲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张某甲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张某乙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张某乙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张某乙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乙适���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甘州区某镇某村村民高某甲经营的货车与驾驶摩托车的赵某丙在张鹰公路相撞肇事,赵某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9月15日,肇事双方家属约定在甘州区北街什字某茶府协商死亡赔偿金的事宜。被害人张某丙、刘某甲(甘州区某镇某村书记、主任)代表车主高某甲与死者家属代表协商,后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被告人赵某甲、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同其他亲属将被害人张某丙、刘某甲等人非法拘禁在茶府。9月17日又将被害人张某丙、刘某甲拉至甘州区某乡某村赵某丙家中非法拘禁。期间公安民警几次给死者家属告知其行为违法并要求放人,但被告人及其亲属拒不听从。并对被害人张某丙、刘某甲进行辱骂,强迫二人给死者磕头烧纸。9月21日,肇事方同死者家属达成协议。9月22日被害人张某丙、刘某甲从赵某��家中离开。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分别向被害人张某丙、刘某甲赔偿18000元,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证明他哥哥赵某丙因交通事故于2014年9月12日死亡。他们同肇事司机就赔偿事宜一直没有达成协议。2014年9月15日,肇事司机家约他们到某茶府谈赔偿事宜。他和薛某某、张某甲、张某丁作为代表与肇事方谈,当天没有谈成。到下午5点多,肇事方的代表要走,他母亲不让走,肇事方的代表就留在了茶府。他们当天留在茶府的亲属有二十几个人。9月16日还是没有谈出结果,他们经过商量后,看到肇事方的代表中有两个人年纪较大,怕出事,就让那两个人走了,留下了两个。到9月17日,茶府的人撵他们走,他母亲提出带这两个人到家里去。他和亲属就将被害人带到了他的家中进行看管。让被害人给死者戴了孝、烧了纸,在茶府也骂过被害人。期间薛某某、张某甲也来和对方谈过,但没有谈成。在他们商量扣留人的事情时,薛某某和张某甲也同意扣人,但是提出不能打骂。后公安机关来制止了几次,但因其母亲阻止,所以就一直没有放人。直到9月22日达成赔偿协议后才将人放走。2、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9月12日他的小舅子赵某丙因交通事故死亡,与肇事方一直没有达成赔偿协议。2014年9月15日,赵某甲给他打电话说双方约在某茶府谈赔偿的事情,让他也去。中午12点多。他来到茶府,肇事方的代表是某村书记张某丙、主任刘某甲、车主高某甲以及某司法所的人。一直到下午5点多也没有谈成。双方村上和司法所的人都走了。赵某甲及他母亲等人挡住张某丙和刘某甲不让走,当晚二人就留在了茶府。9月16日晚他��了一次。9月17日,赵某甲打电话说茶府的人不让他们呆了,他们要把张某丙和刘某甲拉到家里继续谈事情。他随后来到茶府,用自己的车将张某丙、刘某甲拉到赵某丙家,后他又到赵某丙家中去过两次,主要是看看和车主联系的咋样了。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他主要就是帮忙处理事情,看死亡赔偿金谈的怎么样,去的目的就是填个人气。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明2014年9月12日,他表弟赵某丙因交通事故死亡,赵某丙的母亲叫他去谈赔偿的事情,他就答应了。后一直没有达成赔偿协议。2014年9月15日双方约好在某茶府谈,他们这边主要是赵某甲、薛某某、张某戊、张某己,对方是张某丙、刘某甲等四个人。一直到下午5点多也没有达成协议。张某丙等人走时,赵某丙的母亲和女儿抱住他们的腿不让走,对方的四个人就留在了茶府。9月16日他又来到茶府继续谈,还是没有谈成。期间派出所的人也来了,告知他们将张某丙等人拘禁是违法行为,但人还是没有放。从9月17日开始,他都在交警队协调处理赔偿事宜。一直到9月18日他才知道张某丙等人被带到了某处,他来到赵某丙家中和张某丙、刘某甲谈但没有谈成。之后他一直代表死者一方跑信访局、交警队,没有去过赵某丙家中,但知道张某丙、刘某甲一直在龙渠。他在整个事情过程中就是和薛某某负责谈判。4、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证明2014年9月12日她姑妈的儿子赵某丙因交通事故死亡,一直没有达成赔偿协议。2014年9月15日,她姑妈叫她去某茶府谈赔偿的事情,当天没有谈成。晚上她姑妈让她将张某丙和刘某甲看住不要让走了,她就在楼道里转着没有睡。9月16日,他们将张某丙和刘某甲留下,将另外两个人放回去。之后警察来让他们放人,他们因为没有见到肇事方的人,就没有��人。期间她也骂了二个被害人,抓住赵某丙女儿的手把刘某甲捣了两拳。9月17日,他们将张某丙和刘某甲带到赵某丙家中。在赵某丙家中时她只是一边干活一边将二人看住不要跑了。5、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2014年9月13日8时许,他们村三社高某甲的父亲给他打电话说高某甲的货车在某乡某村附近撞死了一个人,想委托他和主任刘某甲处理这件事,他接电话之后就和主任刘某甲、村监委主任丁某某、村民汤某某四个人一起到了甘州区交警大队。在交警大队见到赵某丙的家属,他们去的主要是赵某丙的表哥张某甲兄弟二人和赵某丙母亲的侄女婿薛某某以及某乡某村的康主任和张主任,后经过协商,于13日11点多达成了协议,由高某甲先给赵某丙的家属5万元的埋葬费。2014年9月15日早上8点多,他和刘某甲、汤某某、丁某某一起又和赵某丙的家属联系,准备继续协商赵某丙交通肇事死亡赔偿的事。经过联系,她们和对方说好在北街什字的某茶府见面。他们一直谈到下午5点多,因双方差距太大,双方的镇政府领导就让他们各自回去做工作,结果死者家属不同意,就把他们四个人扣下来不让回家。当天晚上都待在茶府里。9月16日中午2点多,经过双方镇政府领导协调,死者家属让丁某某和汤某某回家了,而他和刘某甲继续被扣在某茶府。在茶府期间,他和刘某甲与死者家属发生了争执。9月17日下午5点多,死者家属就将他和刘某甲强行拉到了某乡某村赵某丙的家里。在赵某丙家里,他和刘某甲被对方的人看住,连上厕所都有人跟着。赵某丙的弟弟赵某甲让他和刘某甲给赵某丙烧纸,还给他们戴了孝,强行让他们跪在地上烧纸。直到9月21日下午6点多双方达成了协议,其它的人才不管他们了。因赵某丙的家属将他们扣了好几天想要个说法,他们就没有回。到了9月22日下午某镇、某乡的领导到了赵某丙的家里,劝了他和刘某甲,他们才走的。期间张某乙对他们进行辱骂,骂的话非常难听。赵某丙的家属扣留他们期间主要出主意的是薛某某、张某甲、赵某甲和张某乙,强行拉他们从茶府到某乡的是薛某某的车;赵某甲主要是派人看着他们不让回,并且让他和刘某甲给赵某丙烧纸、戴孝6、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明他社里居民高某甲的车将某乡某村的赵某丙碰死了。在9月13日肇事双方在甘州交警大队调解时,他和书记张某丙都在场,当天先支付了50000元丧葬费。2014年9月15日上午10点多,他们和赵某丙的家属联系,到甘州区北街十字某茶餐厅见面谈赔偿的事情。当时他们这边有张某丙、汤某某、丁某某,死者亲属这边来了二十来个人,还有双方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双方一直谈到下午四点多也没有谈妥,双方��法所的人就先走了。死者母亲和女儿就把他的腿抱住不让走。到了下午六点多,他给镇领导打电话,镇领导要求他们报警。110的警察来后问了事情的情况,并向他们讲了法律政策后就离开了。110的警察刚走,薛某某就过来把他的手机收掉,并且威胁他。之后一直到晚上九点多,死者亲属轮番来和他们谈赔偿的事情,在这过程中张某乙把他们骂的最厉害,但没有谈成。他同张某丙、汤某某、丁某某四个人就睡在茶府,在他们包厢门口一直轮流坐着两个人看着他们不让走。9月16日中午十一点多,死者亲属放汤某某和丁某某走了,但不让他和张某丙走。9月17日,在商谈的过程中,张某乙骂了他,还往他的脸上淬口水,又强行抓住死者女儿的手在他的脸上扇了五、六个耳光。17号下午5点多,他们被拉到死者家里。9月18日早晨9点多,死者家属要让他和张某丙给死者烧纸,拿��两个孝帽强行给他们戴上。晚上九点多,张某乙又领着七、八个女的将院门反锁,把他和张某丙骂着拉到院子里跪在赵某丙的遗像前面烧纸,一边烧一边骂他们。9月21日上午,赵某甲给他们说在司法和交警的调解下事情已经谈妥了,说他们可以走了。到了9月22日下午,某镇和某乡的领导都来到死者家里,才把他和张某丙带出来。参与扣留他们的最主要的人是薛某某、张某甲、赵某甲、张某乙的女人及几个叫不上名字的女人。从接触的情况看,都以薛某某为主。7、证人丁某某、汤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2日中午3点多,他们村三社高某甲的货车在张鹰公路某乡某村路口处时与驾驶摩托车的某乡某村赵某丙相撞肇事,致使赵某丙死亡。高某甲委托他们去谈赔偿的事。当时去的是书记张某丙、主任刘某甲、汤某某、高某甲的堂哥高某乙和他本人。先协商好给丧葬费50000元,他们把50000元的丧葬费交了后,对方又强行把高某乙带到赵某丙的家里,一直到9月14日晚9点左右才放回来。9月15日早晨9点左右,高某甲说委托书记张某丙、主任刘某甲、老主任汤某某和他全权处理赵某丙的死亡赔偿事宜。他们来到北街什字的某茶府,直到下午也没有谈成,两家司法所的人就走了。赵某丙的家属把他们四个人挡住不让走。当时他们就打110报警,北街派出所的警察也去了,但赵某丙的家属还是不让走,当晚就留在了茶府。9月16号上午,镇司法所的人去后让赵某丙的家属把人放回去找钱,他们经过商量同意把年龄大的汤某某和他放回了家,张某丙和刘某甲还被他们扣在茶府里。后张某丙和刘某甲又被强行带到赵某丙家了。9月18日、19日、20日他们就一直在找相关部门处理这事。期间张某丙和刘某甲给他们打电话说是他们在赵某丙家里被按倒跪在地上���磕头又烧纸。9月21号双方达成了协议。对方主要策划的就是薛某某和张某甲,两个姓张的女的主要就是辱骂我们,指使赵某丙的女儿打刘某甲的脸。8、证人高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3日早8时许,他的叔叔高某甲给他说是高某甲的货车撞死了人,家属要和他们协商死亡赔偿的事情,让他和村上的人一起到交警大队处理这件事。他就和村书记张某丙、主任刘某甲、村监委主任丁某某、村民汤某某等人一起到了甘州区交警大队。对方去的主要是赵某丙的表哥张某甲兄弟二人和赵某丙母亲的侄女婿薛某某以及某乡某村的康主任和张主任。后经过协商,于13日早上11点多达成了协议,由他们先给赵某丙的家属50000元的埋葬费。后赵某丙的家属又开始让他们说死者赔偿的事,当时他们说第二天再说,赵某丙的家属害怕他们跑了,就将他强行拉到赵某丙家里,让他给赵某丙烧纸,期间他们还用脏话骂他(主要是张某乙、张某甲、薛某某、赵某甲等人,没有挨打)。9月14日下午8点多,他们才将其送回家中。后来听说村上的张某丙、刘某甲等几个人也让他们扣住了。主要出主意的是薛某某、张某甲、赵某甲和张某乙,其余的人也参与了但都没有做太过分的事。9、证人张某戊的供述。赵某丙是他的表弟,2014年9月12日下午在龙渠乡下堡村小区附近路段与某镇某村高某甲所有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赵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9月13日交警大队通知他们去处理事情。他和赵某丙的家属去了二十多个人,对方只委托了他们村上的张某丙、刘某甲以及高某甲的堂哥高某乙等五个人。后经过协商,高家先出50000元丧葬费,死亡赔偿的事情再另行协商。准备离开交警队时他姑妈张某庚哭着说不能让高某乙回,他们就把高某乙拉到赵某丙家里,给赵某丙烧了纸。9月15日早,他们将高某乙送回了家。后在某茶府,他们同张某丙等人开始协商,由于双方商量的差距太大,到下午5点都没有商量出结果,司法所的人说第二天再继续商量就走了。而张某丙他们出门时被张某庚抱住了腿,他们四个人就没有回去,留在了茶府。9月16日,他父亲和张某甲商量后让汤某某和丁某某先回去,找高家的人来说事,他们和张某丙、刘某甲以及双方司法所的人又开始谈。因为自己的生意还需要打理就先离开了,当天再没有去茶府。后来听说张某丙和刘某甲被带到了赵某丙家中。9月19日,他到了赵某丙家中,看到家里有警察,问他主事的是谁,他说是薛某某和张某甲。晚上九点多他就回家了。他主要在城里跑腿,赵某丙家里发生的事不知道。赵家就是赵某丙的弟弟赵某甲操办,还有薛某某、张某甲等人,张某乙主要是在赵家操个心。因为我年轻说话份量轻,也主要是替他们跑腿。10、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赵某丙是他的外甥,他驾驶摩托车于2014年9月12日下午在龙渠乡下堡村小区附近路段与某镇某村高某甲所有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赵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协商赔偿事宜的过程中,因赵某丙家中只剩下赵某丙女儿和他的母亲张某庚,所以就由张某甲、张某戊代表赵某丙的家属和高某乙签协议,在拿到50000元的丧葬费后,由于第二天还要继续和高家的人谈死亡赔偿的事情,他们就把高某乙拉到龙渠,当天晚上让高某乙给赵某丙烧了纸。9月15日,就将高某乙送回了家。后到交警队,肇事方去的是张某丙、刘某甲、丁某某、汤某某四个人在甘州区北街的某茶府,他们开始协商,双方乡政府司法所也去了人,结果直到下午5点都没有商量出结果,司法所的人说第二天再继续商量就走了。而张某丙他们出门时被张某庚��住了腿,他们四个人就没有回去,和我们的人一起留在了茶府。9月16日,他们商量先让汤某某和丁某某先回去。后他们将张某丙和刘某甲带到赵某丙家中,去的当天晚上他们让二人给赵某丙烧了纸。直到9月21日下午,双方达成协议,他们让张某丙和刘某甲走,但他们又不走了,说要让乡政府的人来了给个说法。9月22日政府的人来后才把他们接走。赵家就是赵某丙的弟弟赵某甲操办,还有薛某某、张某甲、张某戊等人。11、证人张某庚的证言。她的大儿子赵某丙是2014年9月12日下午因为交通事故死亡的。为了把事情处理好,她让娘家兄弟张某丁还有他的几个儿子、女婿和她的小儿子跟着处理事情。后来听张某丁说是高家先出了50000元的丧葬费,然后他们又把高家的一个小伙子拉到家里谈事情,那个小伙子在她家呆了一天就让回去了。在茶府说事的时候因没有谈成,下��6点他们回的时候她就把高家的代表拦住不让走。因没有谈成,她就提出到家里去谈,张某丙和刘某甲也同意。到家里后,事情由张某丁等人操心,她让赵某甲给张某丙和刘某甲带了孝,并让他们烧了纸,他们在其家里待了六七天,直到事情解决了他们才回去。参与事情的主要是她的娘家人,张某辛主要操心家里的事情,张某壬、张某戊、薛某某主要在外面跑,替她和高家谈事情、签字,赵某甲除了照顾她,主要就是在家里跑,张某乙在家里做饭。在茶府她骂了高家的代表,张某乙也骂了他们。12、证人刘乙的证言。证明他同死者赵某丙属亲属关系。事发后他就赶到了赵家和亲戚们一起帮着处理事情。2014年9月16日他到茶府参与着和高家的代表谈事情,但没有谈成。亲戚们说把张某丙和刘某甲拉到家里去继续谈,随后他也跟着到了赵家,晚上赵某甲让他看着张某丙和刘某甲。之后再没有去赵家。13、证人赵某丁的证言。证明赵某丙是他叔叔的儿子。事故发生后他去家里看过几次。赵某甲等人为了和高家的人谈死亡赔偿的事情非法限制高家的代表人身自由一事不知道。14、证人高某丙的证言。证明高某甲是他的儿子。因高某甲的车交通肇事致赵某丙死亡。事发后他们不敢同死者家见面,就委托村上的张某丙书记和刘某甲主任负责和对方谈。死者亲属为了使他们尽快答应高额赔偿要求,将高某乙从交警队强行带到死者家里扣留了一天。之后村上的张某丙书记、刘某甲主任、还有社长丁某某和汤某某等人又约对方在北街什字的一个茶府里谈赵某丙的赔偿金时,因为对方要求太高,没有谈成,他们四个人又被死者亲属扣留在那个茶府不让回家,第二天早晨才让年龄较大的汤某某和丁某某先回家,张某丙和刘某甲一直在茶府里被扣了三天,因为死亡赔偿金没有达成协议,后来他们两人又被死者亲属直接带到了死者的家中,又扣留了三四天,最后他们和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后死者的家属才把张某丙和刘某甲放回家。15、证人吕某某、张癸的证言。证明吕某某是某司法所工作人员,张癸是某镇某村的治保主任。某村三社高某丙的儿子经营的大货车在某处路上碰死了一个人。2014年9月15日村上的张某丙书记、刘某甲主任、丁某某社长和汤某某等人,到某茶府和死者家属商谈死亡赔偿事宜,当天张某丙等人没有回去。第二天才知道赔偿金没有达成协议,张某丙等人被死者家属扣留在茶府。他们就到北街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去处理的时候对方的人已经把丁某某和汤某某放回了家,但是张某丙和刘某甲还被他们扣着。后又把张某丙和刘某甲带到赵某丙的家里,直到双方达成400000元的赔偿协议,赵某��的家属才把张某丙和刘某甲放回去。16、证人郭某某的证言。他是甘州区某乡综治办副主任,兼甘州区某乡某村书记。2014年9月18日他上班后,去处理赵某丙死亡赔偿金的事,他到赵某丙家里,先找赵某丙的兄弟赵某甲,说他们这么长时间扣留人已经犯法了,让他们赶紧放人,但赵某甲不同意。因多次联系车主都没有联系上,他就回家了。后经过协商赔偿400000元,9月21日早上,赵某丙的家属派张某甲和张某戊去交警队和对方签了协议。他们回去就让赵某丙的家属将张某丙和刘某甲放了,但是他们要让赵家的人给他们披红炸炮,9月22日某镇的人来,他们给披红炸炮后才走的。赵某丙家里说事的就是张某甲、张某戊、薛某某。17、证人毛某某的证言。证明他现在在某乡司法所工作,赵某丙是2014年9月12日死亡的。镇上安排他去处理丧葬事宜。肇事方先支付了50000元的丧葬费。后双方约在北街十字的某茶府协商赔偿的事,对方去的是张某丙书记和刘某甲主任,还有两个村上的干部,但没有谈成。赵某丙的家属就把对方的四个代表全部扣留在茶府。他和某的干部给张某丙等人做工作,让他们赶紧联系车主,同时又给死者赵某丙的家属做工作,让他们把人先放了。期间警察也给赵某丙的家属讲了法律,也要他们放人,但是赵某丙的家属没有放。后死者家属又把张某丙和刘某甲带到了家里。乡上的人也是每天去赵某丙家看,督促他们尽快处理此事,但是一直没有进展。最后双方以400000元达成赔偿协议,赵某丙的家属才把张某丙和刘某甲放回去。在某茶府参与谈判的主要是张某甲、张某戊、赵某甲。18、被害人张某丙、刘某甲、证人高某乙、汤某某、丁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赵某甲、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就是起主要作用的人。19、户籍证明。证明各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上述证据与被告人赵某甲、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张某乙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积极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薛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对被告人赵某甲、张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张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薛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三、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惠玲审 判 员  蔡秋红人民陪审员  王彩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宋心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