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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崔声慧与王建平、郭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平,崔声慧,郭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平,个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声慧,农民。原审被告:郭程,学生。法定代理人:王建平,女,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滨海锦城*号楼*单元***室,系原审被告郭程之母。身份证号码:130921196812232825上诉人王建平因与被上诉人崔声慧、原审被告郭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2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1月14日,上诉人王建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建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建平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为242.5元,由上诉人王建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