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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秀同与王占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同,王占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初字第920号原告张秀同。委托代理人郭丙龙,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同诉被告王占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秀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吉万太审判员  苗 锦审判员  孙明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学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