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秀同与王占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同,王占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初字第920号原告张秀同。委托代理人郭丙龙,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同诉被告王占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秀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吉万太审判员 苗 锦审判员 孙明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学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