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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谢荣跃与谢耀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荣跃,谢耀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865号申请执行人谢荣跃(曾用名谢培根),农民。被执行人谢耀元,农民。申请执行人谢荣跃与被执行人谢耀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涟民一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告谢耀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谢荣跃借款本金414402元,利息61728.24元,合计476130.24元(按年利率18%自借款之日计算至201年2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14402元按年利率18%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8446元,由被告谢耀元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耀元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谢荣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谢荣跃与被执行人谢耀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咏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