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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330号原告辛某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术雅于2015年6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辛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陶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