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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袁家纯与赵生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家纯,赵生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68号原告:袁家纯,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果子园村(西果园)165号。身份证号码210311196610100618。委托代理人:陈峰,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鹤然,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生克,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四方台路46栋2单元6层824号。身份证号码210311196706182419。委托代理人:梅琳,辽宁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家纯因与被告赵生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家纯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家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家纯承担。审 判 长  牟欢欢人民陪审员  于美灵人民陪审员  郭 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