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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调确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周某甲、周某乙、姚某某与周某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甲,姚某某,周某乙,周某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318号申请人周某甲,男,汉族,1976年11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人姚某某,男,汉族,1956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申请人周某乙,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申请人周某丙,女,汉族,1992年4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申请人周某甲、周某乙、姚某某与申请人周某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4月9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编号为2015-04-08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周某甲、周某乙、姚某某与申请人周某丙达成的编号2015-04-08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