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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丁虎性与被告赵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虎性,赵伟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263号原告丁虎性,男。被告赵伟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虎性与被告赵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丁虎性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虎性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虎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丁虎性承担。审判员  李永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燕 博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