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丁虎性与被告赵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虎性,赵伟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263号原告丁虎性,男。被告赵伟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虎性与被告赵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丁虎性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虎性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虎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丁虎性承担。审判员 李永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燕 博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