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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连海群与周霞艳婚姻家庭、继承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某,周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1115号申请执行人:连某,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周某甲,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原告连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7日作出的(2009)海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连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某甲支付单位的职工股份2000股的退股款,或对该股份的分红款占有1/2。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通知被执行人周某甲,其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相关材料,证明其于2009年将职工股清退,并于2010年将此笔股款汇给��请人。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撤销本案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撤销案件本案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111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烈兵审 判 员  周旭军代理审判员  黄 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廖钺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