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钢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考淑玲与于莲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考淑玲,于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钢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考淑玲。被执行人于莲英。申请执行人考淑玲与被执行人于莲英故意伤害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钢城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4)钢城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光亮执行员  张恒贵执行员  卢生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吕海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