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民一初字第0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唯巍诉张柳西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唯巍,张柳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1666号原告:张唯巍,女,1977年9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兵。被告:张柳西,男,1971年8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建国。委托代理人: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唯巍诉被告张柳西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唯巍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唯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唯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琳人民陪审员 常 鸿人民陪审员 贾培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