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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审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国荣与人张铁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国荣,张铁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审民监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杨国荣,女,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陈宝坤,系辽宁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铁山,男,1962年7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郝艳芝,女,1965年6月15日,汉族,无职业。申请再审人杨国荣与被申请人张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海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28日,杨国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国荣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原系朋友关系,2007年1月7日曾向被申请人借过155000元,后来欠款已全部还清。由于申请再审人对法律不懂,没将欠条收回。并将一辆本田车抵押给被申请人。2008年1月22日,被申请人写一字据证明以前欠据作废,自此相安无事。在原审调解过程中,由于申请再审人对被申请人的信任,申请再审人曾委托被申请人帮助办理一个执行案件,申请再审人才会在调解书上签字。现请求法院:1、撤销(2014)海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2、确认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15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被申请人张铁山称,1、申请再审人所述的申请再审事实不真实。申请再审人于2007年1月7日之前曾多次以各种方式向被申请人借款31万余元,尚欠被申请人15.5万元。2007年1月7日申请再审人给被申请人出具欠条一份,该份欠条真实合法有效,证明申请再审人欠款事实成立。该案调解时,申请再审人承认欠款事实存在,并表示同意调解,在主审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因此,申请再审人并不是违心地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二初字第267号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申请再审人再审理由不成立。申请再审人向法院提供的再审证据便条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此条并非被申请人所写,因申请再审人尚欠案外人李深2万元,李深将2万元债权转让给被申请人,所以,被申请人在这张便条上签了字。这个便条只能证明申请再审人与案外人李深之间的欠条作废。证明不了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欠条作废。如果申请再审人还清欠款,那么,申请再审人应将欠条收回,不应该再让被申请人写此便条。另外,申请再审人没有将一辆本田车抵押给被申请人。本院审查查明,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系朋友关系。申请再审人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于2007年之前向被申请人借款310000元。申请再审人于2007年1月7日之前偿还了被申请人一部分借款,尚欠原告155000元,并给被申请人出具了一份欠条。此款经被申请人催要,申请再审人未能偿还。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起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杨国荣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张铁山借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杨国荣负担。本院作出(2014)海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称还张铁山155000时,原条未收回,张铁山给其打一回条写明以前条作废,该条已经找不到。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时向本院提交便条一张,内容为:以前条作废欠张铁山(贰万元正)。张铁山签名,落款时间为2008年1月22日。该条能证实不欠张铁山钱,包括李深20000元。证人李深证实,因杨国荣欠其人工费20000元,自己在外地,便委托张铁山向杨国荣索要。2008年1月22日,张铁山给杨国荣打的条称“以前条作废”,是指以前打给李深的欠条作废,杨国荣欠李森20000元债权已经转让给张铁山。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杨国荣欠张铁山15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现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的证据便条中“以前条作废”是否包含张铁山155000元欠条属于不确定性。况且,申请再审人对该便条记载的内容不能自圆其说,所以,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调解协议,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对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国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宪忠审判员  肖红霞陪审员  师 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郭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