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钟法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廖某英申请执行虞某业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虞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钟法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廖某被执行人:虞某本院在执行廖某申请执行虞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钟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虞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某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法执字第3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2)钟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海祥审判员 邓有光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左绍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