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广民初字第0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广民初字第0104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尚某某,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2月24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某。被告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原告曾于2014年6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无和好可能,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无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国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董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