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赵丽春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赵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2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庆市湖心北路2号。被执行人赵丽春,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安庆市宜城公证处(2015)皖安宜公证字第1710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丽春银行存款549467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