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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钟一兵与李玉兰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兰,钟一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一兵。上诉人李玉兰因与被上诉人钟一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4)井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玉兰于2015年4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玉兰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玉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1898元,由上诉人李玉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建文代理审判员  肖永兰代理审判员  张志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