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兴隆包装箱厂、柳荣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市兴隆包装箱厂,柳荣标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098号原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沧浪区桐泾南路800号。法定代表人闵文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郁翔、沈卫康,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兴隆包装箱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华东村。代表人柳荣标,该厂厂长。被告柳荣标。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兴隆包装箱厂、柳荣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投资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投资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投资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投资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伟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袁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