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法执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赵俊龙申请执行陈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龙,陈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90-1号申请执行人赵俊龙,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甸县林甸镇X街X委XXX组。被执行人陈君(曾用名陈军),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林甸县林甸镇X街X委X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俊龙与被执行人陈君(曾用名陈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协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中内容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景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孟凡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