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赵俊龙申请执行陈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龙,陈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90-1号申请执行人赵俊龙,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甸县林甸镇X街X委XXX组。被执行人陈君(曾用名陈军),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林甸县林甸镇X街X委X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俊龙与被执行人陈君(曾用名陈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协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中内容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景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孟凡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