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一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任志芳、任会芳等与王来珍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芳,任会芳,任连秀,任英华,任俊华,任玉华,王来珍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140号原告任志芳。原告任会芳。原告任连秀。原告任英华。原告任俊华。原告任玉华。以上六原告委托代理人任保林。以上六原告委托代理人任保珍。被告王来珍。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共有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爱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