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曹兴锐申请执行李建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兴锐,李建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曹兴锐,男,生于1971年7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武定县。被执行人:李建彬,男,生于1985年8月13日,彝族,初中文化,住武定县。本院执行的曹兴锐申请执行李建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执行款21,4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发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本案开庭时就下落不明,我院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一平审判员 张志德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爱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