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民一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陈某甲。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邵永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