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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民一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陈某甲。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邵永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