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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河兴庄村民委员会与郭春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春雪,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河兴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6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春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河兴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韩xx,该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爱双,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春雪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丽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春雪于2015年4月9日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春雪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郭春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 新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日升速 录 员  邵玥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