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270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杨槐,来凤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某,女。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中,被告谭某某自愿放弃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同意提前开庭审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槐、被告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田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