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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威海昊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豪与威海昊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豪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威海昊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昊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曲傲洁,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豪。委托代理人:李明键。再审申请人威海昊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威民三终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昊正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