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东阳市华洋化工染料有限公司、吴志新与吴志新、王东红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华洋化工染料有限公司,吴志新,王东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24号原告:东阳市华洋化工染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新明。委托代理人:徐洁。被告:吴志新,农民。被告:王东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华洋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新、王东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华洋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华洋化工染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华洋化工染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东阳市华洋化工染料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厉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蒋露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