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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东阳市华洋化工染料有限公司、吴志新与吴志新、王东红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华洋化工染料有限公司,吴志新,王东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24号原告:东阳市华洋化工染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新明。委托代理人:徐洁。被告:吴志新,农民。被告:王东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华洋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新、王东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华洋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华洋化工染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华洋化工染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东阳市华洋化工染料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厉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蒋露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