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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魏景富与于鹏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景富,于鹏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494号原告:魏景富被告:于鹏吉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景富与被告于鹏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景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文举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人民陪审员  门吉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康 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