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魏景富与于鹏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景富,于鹏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494号原告:魏景富被告:于鹏吉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景富与被告于鹏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景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文举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人民陪审员 门吉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康 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