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374号原告胡某某,女,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高某某,男,198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调解意见为由提出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马晓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云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