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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374号原告胡某某,女,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高某某,男,198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调解意见为由提出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马晓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云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