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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初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蒋某甲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民初字第2190号原告蒋某甲,原某石油公司职工(买断)。被告史某某,徐州市某工厂退休职工。原告蒋某甲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甲、被告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XXXX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在徐州市鼓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XXX年生一女蒋某乙。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较好,后因性格问题导致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影响双方夫妻感情。另外,原、被告经历过二次调解,感情依然没有好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史某某辩称,原、被告结婚三十多年,感情一直较好,被告是个过日子的人,一心为家庭着想,将孩子养大。现在女儿的孩子已经五岁了,被告认为婚姻不是儿戏,想给孩子留点脸面,给他们一个完整的家,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蒋某乙。双方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4年1月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经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以诉称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辩称意见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XXXX)鼓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在长期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双方应多沟通,多理解,妥善化解矛盾。本案中,原、被告系自谈恋爱,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结婚三十多年,共同将婚生女培养长大,如今正是含饴弄孙、安享晚年的时候。虽然现在双方的婚姻生活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分歧,但离婚并非解决这些矛盾的最佳办法。况且,原、被告之间本无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好好珍惜彼此感情的付出和家庭的完整。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蒋某甲与被告史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某某审 判 员  王某某人民陪审员  孙某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张 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