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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沧州宏伟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捷亚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宏伟电子有限公司,德州捷亚光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401号原告:沧州宏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书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鸿,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捷亚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亚公司)。法定代表人:匡祝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忠强,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宏伟公司诉被告捷亚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冬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鸿、被告委托代理人闫忠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宏伟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加工线路板,被告拖欠原告加工货款18480元,被告2014年1月6日为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承诺2014年2月还清,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加工货款18480元及利息。被告捷亚公司辩称,拖欠原告货款属实,尽力还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加工线路板,被告拖欠原告加工货款18480元,被告2014年1月6日给原告出具划款计划书一份,内容为:“德州捷亚光源科技有限公司还款计划书本公司由于运营不善,资金短缺对(沧州宏伟电子有限公司)拖欠货款18480.00(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捌拾圆整)至今未能付款表示歉意。本公司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承诺计划在2014年1月13日至2014年20日之间付给宏伟电子货款10000.00(人民币壹万元整)。剩余货款本公司在2014年2月份结清。德州捷亚光源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马宁189630198582014-01-06”。但被告经原告催要至今未付款,原告因此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递交的被告出具的“德州捷亚光源科技有限公司还款计划书”一份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拖欠原告加工货款18480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为证,被告庭审中也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按还款计划书确定的付款时间履行其付款义务。被告没有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货款1848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德州捷亚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沧州宏伟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8480元及利息(其中1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21日起算,8480元的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后被告应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元,由被告德州捷亚光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