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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南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周小洪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南民初字第42号原告:周小洪,男,1971年8月4日生,汉族,袁州区人,住上高县。被告:上高县恒发矿产品加工厂住所地:翰堂镇密村。法定代表人:江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洪诉被告上高县恒发矿产品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小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小洪承担。代理审判员  晏胜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晏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