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临泉县新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赵治荣、陈彦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新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治荣,陈彦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415号原告:临泉县新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小莉,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治荣,女,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彦东,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临泉县新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治荣、陈彦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提起诉讼。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案件复杂,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任本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俊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