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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付洪飞与陈强、邱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洪飞,陈强,邱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981号原告付洪飞,男,汉族,1977年3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被告陈强,男,汉族,1970年7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被告邱燕,女,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洪飞与被告陈强、邱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洪飞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付洪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洪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3元,由原告付洪飞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登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