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柘执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代传杰与王明礼、.刘增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传杰,王明礼,刘增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柘执字第189-2号申请执行人代传杰,男,住河南省太康县。被执行人王明礼,男,住柘城县。被执行人刘增财,男,住柘城县。案外人王泓刚,男,住河南省信阳市。本院在执行代传杰申请执行王明礼、刘增财民间借贷(2013)柘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保全查封王明礼(又名王黎明)位于柘城县安平镇境内的柘国土字(2013)第0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所享有的9亩土地使用权。共有人王泓钢提出案外人异议。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4)柘执字第1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2013)柘民初字第1440-1号民事裁定书中超出3.2亩土地使用权范围外土地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代传杰、被执行人王明礼、案外人王泓钢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代传杰放弃对查封王明礼的031号国有土地的执行,由案外人王泓钢替王明礼还该判决本金91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将王明礼的031号国有土地过户给王泓钢所有。申请执行人代传杰与被执行人王明礼、案外人王泓钢该执行案件案结事了。判决利息及其他费用由代传杰向另一被执行人刘增财追要,与案外人王泓钢、被执行人王明礼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王明礼与王泓钢取得的共有土地使用权中的王明礼所持有的10%股份土地使用权过户到王泓钢名下(位于柘城县安平镇境内证号为柘国土字(2013)第03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春燕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自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