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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廖拉拉与梁建堂产品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拉拉,梁建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廖拉拉,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张家村。被执行人梁建堂,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梁家崖村。廖拉拉诉梁建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廖拉拉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建堂给付赔偿金42672.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梁建堂已付10000元,交纳了案件执行费544元。下余32672.37元愿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廖拉拉表示同意,并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妮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