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民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廖拉拉与梁建堂产品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拉拉,梁建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廖拉拉,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张家村。被执行人梁建堂,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梁家崖村。廖拉拉诉梁建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廖拉拉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建堂给付赔偿金42672.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梁建堂已付10000元,交纳了案件执行费544元。下余32672.37元愿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廖拉拉表示同意,并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妮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