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廖某某诉邓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廖某某,女,生于1992年11月13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夏禹,遂宁市船山区育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某,女,生于1949年10月28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勇林,男,生于1971年5月5日。案由:法定继承纠纷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邓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275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嘉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