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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石磊与张磊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磊,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石磊,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学历,住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张磊,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学历,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人石磊因与被申请人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磊名下位于桥西区迎宾西路军港家园1号楼1层3-701小房,7层3单元701房产一套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位于桥西区泉西路凰家阳光园10号楼1至2层4单元101,-1层4-101地下室房产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磊名下位于桥西区迎宾西路军港家园1号楼1层3-701小房,7层3单元701号房产一套(邢房权证桥西字第2720**号)。二、查封申请人石磊名下位于桥西区泉西路凰家阳光园10号楼1至2层4单元101,-1层4-101地下室房产一套(邢房权证桥西字第2504**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闫少华审 判 员  张建颖人民陪审员  吕 典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