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鑫睿嘉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周玉恒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鑫睿嘉物资有限公司,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周玉恒,代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81号原告石家庄市鑫睿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419号白佛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刘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燕翔、籍晓雪,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211号。法定代表人贾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畅,该公司员工。被告周玉恒,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代涛,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鑫睿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周玉恒、代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鑫睿嘉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4元,减半收取2812元,由原告石家庄市鑫睿嘉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雷代理审判员 闫晓娜代理审判员 李继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