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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莲与被执行人李义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莲,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莲,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李义,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王春莲与李义离婚纠纷(2014)吉丰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2015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王春莲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被执行人李义已将抚养费给至2015年4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吉丰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本书次申请执行标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姜有健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曹国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