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莲与被执行人李义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莲,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莲,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李义,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王春莲与李义离婚纠纷(2014)吉丰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2015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王春莲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被执行人李义已将抚养费给至2015年4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吉丰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本书次申请执行标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姜有健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曹国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