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秦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同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143号原告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城古陵路56号。法定代表人石庆伟,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崔伟伟,陵川县信用合作联社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发亮,山西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同和,男,1940年6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陵川县人,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秦同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后,以原、被告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5元,减半收取1318元,由原告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秦晋瑛代理审判员 王玙珺人民陪审员 赵忠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