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沙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薛维林与王丽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维林,王丽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民初字第00310号原告薛维林。被告王丽芳。本院在审理薛维林诉王丽芳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维林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维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