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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吴X广容留他人吸毒(2015)赣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广,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赣县××镇××大市场×街×号×楼×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县看守所。辩护人吴智尧,江西君实律师事实所律师。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以赣县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赣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熊腾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广及其辩护人吴智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吴×广承租了赣县××镇××大市场×街×号×楼×号房。2014年12月3日上午,被告人吴×广在该出租房内容留黄×、刘×珍、王×斌、曾×吸食冰毒。另查明,归案后被告人吴×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吴×广的供述,证人黄×、汤×、刘×珍、王×斌、曾×的证言,辨认笔录、辩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视频资料及视频制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广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广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广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广能如实供述,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吴×广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毛晓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