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终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宜居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建中、赵珂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宜居乐置业有限公司,李建中,赵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终字第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宜居乐置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樊红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珂,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中,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代理人张恩泽,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审被告赵珂,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上诉人河南宜居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建中、赵珂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4)项民初字第0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河南宜居乐置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宜居乐置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故本院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4)项民初字第010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河南宜居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河南宜居乐置业有限公司2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智卫东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杜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