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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证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支公司与荆州市航鹏运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和忠证据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支公司,荆州市航鹏运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和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证字第00137号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支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区和平大道1290号青山广场12楼。负责人:徐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荆州市航鹏运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交通路264号。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和忠。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支公司委托被申请人荆州市航鹏运贸有限责任公司和被申请人王和忠承运的货物因承运船舶“航鹏68”轮发生海损事故,导致受损。为保证案件事实的查明,申请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荆州海事局登记的“航鹏68”轮船舶所有权证书予以证据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支公司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荆州海事局登记的“航鹏68”轮所有权证书予以复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绍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岳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