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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廖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25号原告:廖某甲。委托代理人:杨晓娜,广东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原告廖某甲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晓娜、被告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甲诉称:2011年初,原告与被告相识,并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女廖某乙。婚后由于无感情基础,经常争吵,至今完全无感情。双方自行协议离婚未果,且双方已于2013年5月份分居至今。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与原告离婚;2.要求婚生子女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牛某辩称:双方感情还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初在朋友聚会时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廖某乙。婚前及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性格不合等问题发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后自主登记结婚,双方有感情基础。但婚后随着家庭琐事,性格不合等问题的出现,双方没有进行很好的沟通,没有注意夫妻感情的继续培养,并意识到婚姻需要双方共同用心经营,导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现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综合双方的意见分析,双方没有较大的矛盾,争执问题多为生活琐事,工作不顺等。但以双方的婚姻基础来看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摒除离念,更多关心对方和家庭,做到多包容、多信任,双方的矛盾是可以消除的,并有和好的可能。综合本案案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希望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日子里能坦诚相对,互谅互让,夫妻感情和好如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廖某甲与被告牛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廖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