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宗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666号原告宗某。委托代理人边泊杰,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边泊杰已到庭,被告杨某甲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原告宗某与被告杨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杨某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宗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宗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曹成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