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史荣青等借款合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荣青、史汝民、姜全义、于建立、史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史荣青、史汝民、姜全义、于建立、史吉胜上述双方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0日作出(2013)海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146520.6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海执字第544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辛洪波审判员 杨东学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