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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谢勇与石化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勇,石化建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518号原告:谢勇,男,1975年8月28日生,汉族。被告:石化建,男,1974年8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勇与被告石化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勇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勇撤回对被告石化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198元,实收1198元,此款由原告谢勇负担。审判员 邬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易江虹 微信公众号“”